为推进杨凌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杨凌示范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商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客户选择,提倡公平竞争。
二、承诺在营业场所公示本机构经营存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基准利率,公开可供客户选择的结算方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三、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对社会和客户作虚假、误导性的宣传和承诺。
四、在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告知客户的权利、义务,保证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公平。以适当方式履行提示客户进行还本付息的责任和义务。
五、在受理有关存、贷款等业务时,不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不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性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销售其他金融产品。
六、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尊重客户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银行结算方式的选择,不无理拒绝受理他行结算票据,不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七、履行为客户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义务,不拒收小票,不向客户收取兑换手续费。
八、妥善保管客户档案资料,依法保护同业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