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告诫函

各有关学校:

2011年秋季开学在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及《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再次明确要求:各学校必须在收费场所或便于群众阅读的地方,长期固定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或收费公示表,将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办费以及退费政策和减免政策等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向社会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物价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曝光。

为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现将示范区物价部门价格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价格举报电话:87036801  

杨陵区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 87012365或12358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