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3.12”全国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视频会议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要求,认真汲取新疆喀什“3.11”、吉林白山“3.12”、西藏昌都“3.14”、山西临汾“3.1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当前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管委会领导指示意见,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事故预警研判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杨陵区政府要深入研究农村道路安全问题,对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及特点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交通部门要对辖区危桥险路排查治理情况认真总结,从中查摆问题,研究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措施。交警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近三年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宏观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找准事故多发高发的症结所在,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意见和措施,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问题,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以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把客运、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杨陵区政府要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力度,严查三轮摩托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载人行为,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交通、市政、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继续开展出租车、渣土车、摩托车安全专项整治,从重打击“三车”超速、超载等违规违章行为。交警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加大路面巡查频次,严厉打击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法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驾驶员和交通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吊销经营资质,着力规范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一要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杨陵区政府、示范区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健全完善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红绿灯等基本安全设施;公安交警部门要研究建立城区道路交通抓拍、监控、测速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交通部门要对营运车辆安装和使用GPS行车记录仪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在督导客货运车辆全面安装GPS行车记录仪的同时,督促运输企业落实GPS监控平台24小时值守监控制度,同时研究制定出租车、公交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逐步实现出租车、公交车公司化管理,努力提高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水平。二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危桥险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坚决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安全投入落实到位;交警部门要紧密结合“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开展一次全面清理,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多发高发势头。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要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交通安全六进”宣传为载体,重点围绕道路交通安全和春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开展宣传教育,使宣传面覆盖所有客运企业和司乘人员,积极推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媒体曝光栏、播放专题片、组织巡讲团和流动广播站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重点要放在全区客货运车辆单位、全区主干道沿线区域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居民社区,通过广泛宣传交通陋习的危害性,持续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不断增强全民道路交通文明意识,逐步形成上下统一、横向联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努力营造宣传声势,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五、加强督导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安监、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客运企业、重点路段,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完善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对检查督查不重视、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具体、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