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9号)要求,为了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经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责任感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杨陵区政府和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上升势头,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完善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为统一领导和更好地协调各方面力量有效防范并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示范区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宣传部,杨陵银监办,示范区金融办、发改局、公安局、监察室、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经贸发展局、信访局、法制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杨凌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杨陵区支行、杨陵区人民法院、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各单位要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非法集资处置责任,把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从2011年开始,管委会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各有关部门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重点督促,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明确职责,形成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合力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出发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合力。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杨陵区政府:全面负责杨陵区非法集资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杨陵银监办: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示范区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订、修订和协调等工作。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等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示范区监察室:负责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示范区财政局:完成管委会交办的财政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的有关工作。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对示范区房地产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一是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二是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三是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对示范区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查处以种植、养殖、绿色农业、现代农业开发等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违法行为。

  示范区经贸局:完成管委会交办的经贸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的有关工作。

  示范区信访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信访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劝导和说服解释等工作。

  示范区法制办:负责审查管委会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和非法金融广告的监管、查处工作,参与查处利用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

  杨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纳税人情况及账务核算情况等查处工作。

  人民银行杨陵区支行: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杨陵区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认真梳理、深入调查,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按照“打早、打小”的原则,逐一研究处置方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立即取缔。对有实业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

  四、强化宣传,提高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动员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区内各媒体要开办专栏,普及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做到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示范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及时向管委会进行汇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