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住房供应体系,科学指导和规划近期住房建设,满足城市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实现 “城乡一体化、打造关天经济开发区次核心城市”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杨凌示范区十二五规划思路》、《杨凌城乡总体规划(2009—2020年)》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省、区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杨凌示范区城市建设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其他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通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国土局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土地供应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不得突破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确定的总体控制目标。

第二章    住房现状分析和需求预测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住房调查和历年统计资料,至2010年底,城乡总人口20万人,城市规划区人口8万人,城区住房总建筑面积296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杨凌城乡总体规划2009—2020年》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十二五”规划思路》,按照示范区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我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期末解决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的要求。确定到2015年建成区城乡总人口控制在30万人,中心城区人口达到20万,城镇化水平为67%,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 预测到2015年末,原有城市人口需新建住房24万平方米;人口净增加需新建住房400万平方米;通过城中村改造,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需新建住房240万平方米,共需新建住房664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区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机制,调整供应体系结构。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建设符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节能性住宅。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应保尽保,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的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万套,建筑面积664.2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1.95万套,建筑面积142.2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1.83万套,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2.22万套,建筑面积320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供应及结构指引。保障性住房主要供应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满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城市高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住房结构比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房总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目标。根据《杨凌城乡总体规划2009-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的相关要求,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规划期年度实施计划。

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11年度目标:

新建住房1.66万套,建筑面积175.6万平方米。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400套,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

廉租住房建设280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建设2000套,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建设7200套,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建设4000套,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

2012年度目标:

新建住房1.86万套,建筑面积190.5万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3500套,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建设2000套,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建设8100套,建筑面积89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建设4000套,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

2013年度目标:

新建住房0.82万套,建筑面积90.5万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1500套,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5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建设4200套,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

2014年度目标:

新建住房0.83万套,建筑面积103.8万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300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建设5000套,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2015年度目标:

新建住房0.83万套,建筑面积103.8万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300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建设1000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建设5000套,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依据“关中—天水经济开发区”杨凌次核心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管理,重点保证保障性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同时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土地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新区转移。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366.9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65公顷,保障住房用地为201.9公顷。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的165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中,115.5公顷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4公顷,廉租住房用地28.7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8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45.3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118.5公顷。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2011年,供应住房用地99.9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4公顷,廉租住房用地8.2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0.8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12.9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46.6公顷。

2012年,供应住房用地109.1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0公顷,廉租住房用地10.3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3.5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12.9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52.4公顷。

2013年,供应住房用地48.1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29公顷,廉租住房用地4.4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1.7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6.5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6.5公顷。

     2014年,供应住房用地54.9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8公顷,廉租住房用地2.9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1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6.5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6.5公顷。

    2015年,供应住房用地54.9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38公顷,廉租住房用地2.9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1公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6.5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6.5公顷。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九条  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住房用地供应。

规划期内,按照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到全区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

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第二十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廉租住房由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在管委会的指导下,采取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做好住房建设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认真执行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并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税费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精神,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科学开发建设、引导群众理性购房置业。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范选址,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要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审批管理,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行为,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机制,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住房建设保障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统计、监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