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进一步做好年问题乳粉清缴工作,净化全区乳粉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持有“尚未销毁的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的人员,要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生产企业上交至质监部门,其他均上交工商部门)上交问题乳粉;对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2.凡发现有藏匿以上问题乳粉者,应积极向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实,示范区管委会将给予奖励。
示范区食品安委办举报电话:87032132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电话:87033983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