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部分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净化招生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民办教育良好形象,省政府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专项整治,是我省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依法监管的原则,切实整治民办学校虚假宣传、乱收费、恶性竞争、欺诈招生等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二、明确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重点
重点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技工类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名使用、简章备案、招生广告、中介招生以及收费等相关情况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于社会联合办学的公办高校二级学院同时进行整治。
  三、稳妥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建立责任明确、密切配合的联动协作机制。
    (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的自查整改工作。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事件、信息和其他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备案。对不规范使用校名、混淆学校性质、含糊毕业证书类别、擅自增加办学内容或违规联合办学等问题要责令纠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伪造和私刻学校印章,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加强火车站、汽车站治安力量,严厉打击针对报到学生的抢劫、盗窃及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强化民办学校注册登记的监管.对擅自开办,未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已注销但仍在开展招生活动的民办学校,依法坚决取缔。
  (五)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民办学校户外广告、媒体广告、散发刊播的招生广告、简单和宣传材料的管理,规范广告宣传,严厉处罚擅自印刷未办理广告备案手续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单的印刷企业。
  (六)物价部门负责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和退费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广电部门负责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严禁刊登(刊播)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广告及不实宣传内容。
  四、认真开展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土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物价局等省级部门及时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督导检查,形成专项报告。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
    联系人:白炀  电话:029—87291058  13809182626
    传真:029—8729215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