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乙肝疫苗补种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和卫生部《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 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65号)、《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乙肝疫苗补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乙肝疫苗补种工作
  (一) 接种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对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
  (二) 接种时间
  第一轮:2010年10月18-30日
  第二轮:2010年11月18-30日
  第三轮:2011年4月18-30日
  (三) 指标要求
  目标人群的乙肝疫苗补种接种率≥90%。
  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一)接种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对8月龄-4周岁所有儿童(含流动儿童)(即2005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出生)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上述目标人群,无论既往麻疹疫苗免疫史及患病史如何,凡无麻疹疫苗接种禁忌症的儿童,均接种1剂次(0.5毫升)麻疹疫苗。
  (二)接种时间
  全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现场接种时间统一为2010年9月11日~20日。
  (三)指标要求
  以县(区)为单位,目标人群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95%以上。
  三、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一) 接种对象
  西安、宝鸡、商洛市0~47月龄儿童,即所有于2007年1月1日至现场接种期间出生的儿童(包括新生儿),无论以往免疫接种史如何,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一律接种两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间隔一个月。其余地区根据常规免疫接种、急性驰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等情况,自行组织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二) 接种时间
  第一轮:2010年12月5--6日
  第二轮:2011年1月5--6日
  (三) 指标要求
  以区县为单位,目标人群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90%。
  四、经费来源
  乙肝疫苗补种、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所用疫苗、注射器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工作经费。严禁向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本次乙肝疫苗补种、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由卫生、教育、财政、药监、宣传等部门参加的乙肝疫苗补种、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协调,要从人力、物资(急救药品和器材等)、经费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及时解决工作开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活动的顺利实施。各设区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确保本次乙肝疫苗补种、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全面按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本次乙肝疫苗补种、麻疹及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负责具体计划的制订、人员培训、接种实施、督导及有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学生摸底调查、登记、报告、通知发放及接种组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补种工作的经费;宣传、药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宣传动员、疫苗质量监督等工作;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及摸底调查、组织接种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本次乙肝疫苗补种、麻疹及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也是医改的重要内容,为使每一名目标儿童家长和广大群众知晓补种工作的相关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板报、手机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惠民性以及疫苗补种工作实施的时间、对象、范围,以确保补种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