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鼓励科技集聚创新优惠政策》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鼓励科技集聚创新优惠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


                           杨凌示范区鼓励科技集聚创新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继续办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批复的《意见》精神,鼓励支持国内外科教单位、农业企业在杨凌设立科研机构和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集成国内外最新农业科技成果,提升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能力,把杨凌示范区发展成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中心,建设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农业科技创新型城市,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鼓励农业科技成果在杨凌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杨凌示范区创办企业或者与示范区其他单位合作创办企业,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以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为平台,支持科技人员创业。设立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对大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组织大赛天使基金对获奖项目进行捆绑投资。获奖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办本次大赛的各投资公司将对合作良好、发展态势较好的创业团队和项目给予进一步的风险投资支持。对于在杨凌落户的获奖项目,示范区将组织有关机构按照天使基金投资额的10%跟进参股。
  (二)对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申报各类资金、基金等,帮助申请银行科技贷款。
  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优先对企业提供担保。企业获得科技项目银行信贷时,两年内可由示范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大贴息额为50万元。示范区担保公司对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并免收担保费。
  (三)鼓励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于拟上市重点企业,协调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为企业在土地受让、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对于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复函的企业,按实际支付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必备参与中介机构费用的6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通过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企业,按投向杨凌募集资金的千分之二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于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从企业落户之日起前两年,按照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给予奖励。当年所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示范区于下年度按50%的比例返还。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获得10-50万元奖励。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持股满两年的当年,按投资额7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无限期向后顺延抵扣。
  (五)创业人才(团队)在杨凌工作期间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用人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低于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20%的奖励;用人单位以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转化的,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对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提供有关公共服务支持。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审批等方面的帮助。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示范区为落户杨凌的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企业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并在房租方面予以优惠,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按市场价的40%收取,第三年按70%收取。
  二、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及企业在杨凌落户,或建立研发机构、试验示范基地,开展科学技术研究
  (一)发挥示范区省部共建和省内共建体制优势,支持科研院所在杨凌落户。区内外企业在杨凌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的,由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资助。新列入中央、陕西省研发中心的,示范区科技经费给予支持。
  (二)帮助研发机构及企业开展成果评定和应用。协助专门机构评估、确认创业人员的科研成果、专利、发明或专门技术。对于认定的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区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创业人员在从事科技开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示范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政府奖励。
  (三)研发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示范区专利资助办法规定办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由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项再资助人民币1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人民币10000元。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四)支持有关单位进行农科教、产学研的结合。发挥示范区的示范辐射推广功能,加强跨区域政府间合作,支持企业开展以产业链推广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推广,帮助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区外建立基地。
  (五)优先支持引进的各类研发机构和新型产业组织申报中、省科技计划项目。示范区组织实施的有关科技项目,优先安排引进的研发机构承担。
  (六)建立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和科研设施向企业开放的机制。鼓励创业人员领办创业技术服务平台到示范区创业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科研工作。支持企业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七)发挥示范区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作用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一河两岸园区、现代农业低碳产业园等专业园区的承载功能,在创业服务、土地、厂房等方面对设立研发机构、建立试验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八)对于通过国家评审的农林作物良种选育项目,可优先进入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无偿提供展示用地。
  三、支持各类人才入区发展
  (一)积极支持杨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优先申报中央和陕西省有关人才发展计划。
  (二)杨凌示范区出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型人才等人才发展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项目启动经费、住房、子女配偶安置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其它
  (一)杨凌示范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须经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审批。
  (二)本政策随国家、陕西省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国家、陕西省有特殊政策的,按特殊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