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示范区管委会与示范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示范区管委会与示范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27号)精神,示范区管委会决定,与示范区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与示范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与示范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杨凌示范区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紧紧围绕示范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通报、共商加快企业发展、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节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第三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其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示范区管委会和示范区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六条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主任和杨凌示范区总工会主席出席会议并决定协商事项。管委会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和示范区总工会共同起草,经示范区管委会审定后,以管委会会议纪要正式下发,管委会有关部门和示范区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由与议题有关的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示范区总工会副主席、常委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管委会办公室和示范区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示范区党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精神,杨陵区政府也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