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安委办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通知

杨陵区安委办,示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入区企业,中省驻区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示范区安委办制定了《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宣传并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举报的途径如下:

  1、举报电话:029-87031923   传真:029-87031925

  2、特服电话:12350

    3、邮政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杨凌政务大厦516室。邮编:712100      

  4、电子邮件:liduan@yangling.gov.cn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受理,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通讯地址,为举报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存在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有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的。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无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被堵塞、封闭的。

  (十三)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未取得注册登记使用证的;使用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四)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钢丝绳严重磨损,断丝超标的;施工现场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外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执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以便及时查处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案件的受理

  (一)单位或个人以书信、电话、口头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论实名或匿名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受理。

  (二)受理口头举报的,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受理电话举报的,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的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提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向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七条 举报案件的处理

  (一)对已受理的举报案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归口进行调查处理。经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关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受理举报案件后,一般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复的,要在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上级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第八条 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一)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填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或《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受理登记表》,并安排有关人员在2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二)经初查核实属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通知经办人员及时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延长。

  第九条 举报案件的归档

  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材料,要根据档案管理“一案一卷”的原则单独立案归档,由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安全生产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以安全生产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的,有关部门应辨明事非,区别对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