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政府《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省级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农〔2006〕8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10〕7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2010年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范围
按照《陕西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省级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支农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管理,纳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2010年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范围为:中省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项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和科技扶贫项目等3类项目。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原则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坚持省市县三级分级设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是集中申报、统一申报,逐级上报。
三、项目支持内容、支持重点和支持环节
项目选择,应该以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为中心,围绕农民增收目标,结合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重点扶持设施农业、优质专用小麦、秦川肉牛、奶牛、特色时令水果及无公害蔬菜项目建设。
(一)农业科技推广类项目。有利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提高和质量提升,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包括粮食等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技术、农业栽培技术、耕作技术、养殖技术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包括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和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包括重大动物疾病和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等。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对优良品种引进、技术推广、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等方面进行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围绕现代农业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小型水源(库塘、水窖、引水坝、机井等)、小型灌区(主要为万亩以下灌区)、小型机电泵站(面积在5000亩以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不考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给予补助。
(三)科技扶贫项目。用于扶贫开发重点县,扶持项目实施周期短、见效快、贫困户易掌握运用的种植和养殖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具体包括农作物、经济林、设施农业等优良品种引进、新技术示范推广;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模式化栽培;畜牧、水产养殖业良种引进、示范推广及先进饲养管理等技术推广。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优良品种的繁育、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疫病防治及服务体系建设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咨询和培训支出等。不得用于和项目无关的支出。补助资金使用要体现贫困户普遍收益和直接收益的原则。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考察,认真选项立项,确保选项准确、立项科学。按照要求编报资金申请报告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标准文本》(有特殊要求的,还要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县级项目库。县级财政部门对进入县级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初审和筛选,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统一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各县上报的项目和市级农口部门报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质量定项目,严格评审、择优选项,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的支农项目,并从市级项目库中择优上报省级项目库。
(三)省财政对各市从市级项目库上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确定列入省级项目库的支农项目。未经市级组织评审的项目,省财政一律不予受理。
五、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从省级项目库择优选取项目,并按照《陕西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省级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省财政厅依据评审结果,编报资金申请报告,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程序。在向财政部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后,省财政根据中省财政专项资金规模,结合省级项目库入库情况,按照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县数量,参照近年来对各市县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和农业财政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切块下达资金额度。
(三)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审批资金额度、项目选择原则、扶持重点,从上报省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财政备案。
(四)市级财政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批复,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单位情况,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区域、实施目标,财政支持资金总量、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其他和项目区农民相关的有关情况。
(五)市县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管理上,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制,物资实行集中采购或政府采购制,质量实行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监管实行监督跟踪制和监督抽查制;在项目竣工后,实行统一验收制和绩效评价制,严禁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三专”政策,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竣工进行审计和验收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上报总结报告。
六、项目申报时间
各项目单位务必于7月10日前上报示范区财政局,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9-87036953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