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杨凌示范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杨凌示范区2010年整治违法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0〕42号)要求,结合杨凌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把握“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通过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科学发展”的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污染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环保后督察,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复》精神,奋力推进二次创业,建设一流农科新城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对区内化工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检查企业有无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的,预案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适应应急需要;三是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仓库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等设施等。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确保安全生产、达标排放。
(二)开展放射源、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工作
认真开展辖区内放射源及电磁辐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区内各单位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逐一核实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情况,摸清底数,登记备案,确保帐物相符。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电力、广电、通讯等部门加强通讯基站和高压输变电工程等电磁辐射项目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放射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涉及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单位内的放射源的管理及使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加以整改,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在2010年7月底以前实现放射源及电磁辐射的规范化管理。
(三)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及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燃煤烟尘污染防治实施办法》,重点对城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燃煤锅炉、窑炉、茶炉和煤炭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一是使用燃煤锅炉、窑炉、茶炉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和未申请环保验收。二是燃煤锅炉、窑炉、茶炉等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虽有污染防治设施,但设施维护运转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三是销售或使用含硫量高于2%、含灰份量高于20%的煤炭及其制品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部门要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业治理。环保部门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的同时,将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使用燃煤锅炉、窑炉、茶炉单位和个人的排污信息,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并24小时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和煤炭质量,推广环保锅炉和清洁燃烧技术。鼓励用能、用热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电、燃气、燃油等清洁能源,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鼓励使用低硫优质无烟煤,严格控制含硫、含灰份量高的烟煤销售,禁止用能、用热单位和个人采用含硫、含灰份量高的烟煤作燃料,从源头上防止大气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使用燃煤锅炉、窑炉、茶炉和从事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要按照整治要求加快整改进度,推进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为了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全区人民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今年夏秋两季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一是开展广泛宣传。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部门、乡镇、村要采取宣传车辆、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彩旗、印发通告等措施,营造秸秆禁烧工作氛围。各级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采取以会代训、科技下乡、印发资料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二是强化督促检查。环保、农业、监察、农机、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巡查组,深入各乡镇督促指导禁烧措施的落实,及时查处焚烧行为,消除焚烧隐患。各乡镇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对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加强督查。三是加强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我区畜牧业的资源优势,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过腹还田、生产沼气和生物反应堆肥等综合利用技术,引导农民群众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四是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焚烧秸秆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管领导、分包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示范区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以及对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和移送等工作的落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它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和经贸发展局负责监督检查入区企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引导、鼓励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示范区监察室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负责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依法审查企业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未经审批的不予登记;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或关闭决定的,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在审核中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未经审批的企业应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好对各类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工作。
示范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电力部门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
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宣传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5月31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行业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在7月20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15日)
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区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阶段(11月10日前)
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认真落实。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建树 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薛增召 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董立民 示范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蒋展宏 杨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成鸿伟 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崔汉涛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 兵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副局长
卫建国 示范区公安局副局长
蒋挥昌 示范区司法局副局长
陈建英 杨凌工商局副局长
赵 广 示范区安监局副局长
王军辉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郭 强 示范区电力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成鸿伟同志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