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知识问答

  1、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做的信访工作有那些?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的哪个方面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3、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如何受理?

  答: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4、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怎样?

  答: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6、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那些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什么样的建议?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9、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是否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是否参照本条例执行?

  答: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