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取消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药品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取消前的有关收费资金余额,要按照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凡需要从上级部门购买证书、证件、票据发生工本费的项目,工本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承担,具体数额以上级业务部门出具的正式财务票据为准,按年度报销。
四、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等其它方式继续变相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杨凌示范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杨凌示范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一)药品登记费
(二)已生产药品、医院制剂登记费
(三)补换证照审核费
(四)保健食品初审费
(五)设计饮用水产品初审及审批费
二、技术监督部门
(六)企业产品标准服务费
(七)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工本费
(八)压力容器资料审查费
(九)锅炉使用证费
(十)锅炉技术资料审查费
(十一)电梯使用证费
(十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证费
(十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费
(十四)产品质量机构计量认证工本费
(十五)条形码研制费
三、工商部门
(十六)广告登记费
(十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十八)企业年度检验副本费
(十九)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费
四、国税部门
(二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一)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三)增领税务登记证副本费
(二十四)代开发票工本费
五、地税部门
(二十五)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六)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七)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八)代开发票工本费
六、农业部门
(二十九)农村集体承包合同管理费
(三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
七、财政部门
(三十一)罚没许可证工本费
八、公安部门
(三十二)道路检查证工本费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十三)退休证工本费
(三十四)人事争议仲裁费
(三十五)求职登记费
十、统计部门
(三十六)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教育部门
(三十七)普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
十二、气象部门
(三十八)专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费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
(三十九)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十四、卫生部门
(四十)出生证工本费
(四十一)计划免疫接种证工本费
(四十二)健康咨询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