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省农综办的关于申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项目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9)196号)要求,现就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贴息相关政策
1、2010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其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加工项目,也可适当用于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
2、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年贴息率为5.4%,流动资金贷款年贴息率为4.8%。
3、2010年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不得既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又申报财政补助项目。
鼓励项目单位在申报2010年贷款贴息项目时,积极申报与农发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
4、2008年度未上缴国有股权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以前年度未偿还农业综合开发到期有偿资金的企业,不得申报2010年贷款贴息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1、属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符合《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对2009年会计年度内发生并支付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立项);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三、进一步加强贴息项目评估审定工作
各市(区)要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严格项目立项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确保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
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时应重点把握:参照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立项条件,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银行贷款评估情况,贷款合同,贷款落实情况,贷款归还情况,利息支付情况;附表,附件是否齐全。
四、上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文件及说明,一式五份。包括: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审核程序和方法,贴息项目的确定和贴息资金安排情况,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金额和比例。项目按种、养、加分类上报。
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附表格式(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项目汇总表》(附表1—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审核表》(附表1—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项目申请表》(附表1—4)、《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1—5)。附表1—4、1—5附件资金装订成册上报。
2、贴息项目的附件资料,一式五份。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银行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材料;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项目单位的审计报告。
五、申报时间
各单位务于2010年1月8日前,向示范区财政局、农综办报送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刘 玲 029-87036953 张艳029-87036832)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