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窗口服务工作,提高户籍民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籍管理队伍,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制定本标准和规范。
第二条 户籍窗口办公接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二)备有供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及饮水用具等便民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条 户籍窗口民警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仪表端庄、服务热情。
(二)熟记户籍法规、政策和本岗位业务工作规定、工作流程及相应的办理工作程序,要求达到“一口清”。
(三)熟练操作计算机,能使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查询、录入工作。
第四条 户籍民警的“五个必须”:
(一)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做到警容严整、干净整洁、精神饱满。
(二)必须向前来办理户口事宜的群众主动致意,礼貌待人,态度和蔼。
(三)必须向前来办理户口事宜的群众使用礼貌用语,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四)必须坚守岗位,在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时,需另行安排其他民警暂时顶替。
(五)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条 户籍民警的“三个禁止”:
(一)禁止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揽腰、叉腰、嬉笑打闹、高声喧哗、歪斜倒卧等行为。
(二)禁止吸烟、吃东西、闲聊、看报、打游戏以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禁止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刁难群众。
第六条 户籍窗口的六项工作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法定时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公布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管辖片区、联系方式,设立户口证件办理意见薄(箱),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投诉。
(二)预约上门服务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或老、弱、病、残人员,要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公布派出所预约上门服务电话,上门办理各项事宜。
(三)便民服务告知制度。为群众办理户口申报事项和各种户口证件时,凡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完毕;对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群众书面告知应当完备的手续,确保群众第二次办成,杜绝让群众跑第三趟。对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应当耐心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四)特殊情况联系制度。对办理户口、证件的设备和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办理时,应做好登记并留下群众联系电话,待设备恢复后及时通知群众前来办理。
(五)服务时限承诺制度。对材料不全,需要派出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办理工作;疑难复杂的,派出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办理工作,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主动索要申请人联系方式。如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分局治安大队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户口调查材料和审批材料应由公安民警传递,不得让群众自己传递材料。
(六)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出了问题,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该标准和规范执行,不得人为附加任何条件。
第七条 办理户口基本要求:
(一)派出所应当办理的事项及所需材料:
1、出生登记:父或母的户口本、出生证;
2、死亡注销:户口本、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
3、民族、出生日期、性别登记错误更正:户口本、本人申请、责任区民警审核意见;
4、变更、更正文化程度、身高、婚姻状况等登记项目:户口本、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
5、立户:本人申请;
6、大中专学生上学迁出:户口本、入学通知书;
7、大中专学生退学迁出:常住人口登记表、本人申请、退学证明;
8、户口迁出:户口本、准迁证;
9、分户:户口本、本人申请;在同一地址分户时,新立户的必须在门牌号前加“副*号”以示区分;
10、并户:户主和并户人的户口本、户主的申请;
11、区内户口迁移:户口本、本人申请、责任区民警审核意见;
12、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户口本、入伍通知书;
13、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复、转证明,如需入户,要带所入户的户口本;
14、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养父或养母的户口本、收养证;
15、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本人申请、迁移证,如需入户,要带所入户的户口本;;
16、户口迁入:准迁证和迁移证,如需入户,要带所入户的户口本;
17、申领身份证:户口本;
18、暂住证:本人身份证、照片;
19、无违法犯罪证明:责任区民警审核意见、户口本;
20、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需要杨陵分局办理的事项及材料:
1、变更姓名:本人申请及户口本。如是未成年人还需其父母提出申请,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如父母离异,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同意方可;
2、变更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原则上不予更改,如有明显错误,凭本人申请、户口本、原始证明资料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国家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办理。
3、变更民族:本人申请、省宗教委员会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均可,下同);
4、手术性别变更:本人申请、指定医院手术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证明材料;
5、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开具准迁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其复印件、户口证明材料;
6、因工作调动需开具准迁证:调令及其复印件、户口证明材料;
7、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需开具准迁证;本人申请、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证明材料;
8、因购房迁移户口需开具准迁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户口证明材料;
9、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户人员要求补录户口:本人申请、原户籍地无户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
10、其他依照规定需要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准迁证。
11、定期对派出所的各项户籍业务进行网上检查,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撤销该业务、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户籍民警违反《户籍窗口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情节轻微的,由分局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户籍民警在一年内因“冷、硬、横、推”问题或业务不熟练出现工作失误(包括错误办理证件、户口登记及错误回答群众咨询等)被群众投诉,经查确系户籍民警过错的,必须先行向群众道歉;如被投诉1次的,由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如被投诉2次的,由警务督察部门诫勉谈话;如被投诉3次以上的,调离工作岗位,本人年终评为不称职民警,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警务督察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不得参加本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活动。上述问题,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标准和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和规范不符的,以此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