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陕商发【2008】223号)已下发,现将〈2008年度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人:卫景芳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87036935
王宏亮 (示范区财政局) 87036954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2008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批准或备案的外经贸企业以及服务于外经贸活动的组织;
2、有一定的外经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经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来无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
4、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配套资金、人员和技术、管理能力;
5、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须一致(如项目在子公司执行,申报单位应对其绝对控股,并提供股权证明)。
二、 资金支持的方向和内容
(一)支持出口产品基地建设
1、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出口基地服务于外向型经济的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2、对农产品出口企业通过投资、租赁等形式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及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等给予支持。
(二)支持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产业发展
1、支持国家级产业园区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公共基础平台、技术平台、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应用开发项目。
(三)推动出口商品结构调整
1、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纺织品、医药品、矿产品深加工产品等出口产品的技改(扩)和研发;
2、支持我省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建立境外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四)支持保税物流业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
1、对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的企业在仓库租赁改造、仓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装卸设备购置给予支持;
2、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转移承接所需的厂房租赁、生产设备更新等给予支持。
(五)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1、支持企业境外投资设厂及设立境外机构;
2、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目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下或分包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所发生的境内银行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3、鼓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施工中优先采购我省工程机械和大型成套设备,并按照采购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六)加大对国际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
1、对我省外向型程度较低的大型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7亿人民币以上,进出口额不足1000万美元)国际市场营销和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给予资金支持;
2、对上年进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补助,参照《陕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3、对我省组织的重大商务促进活动的公共费用给予补贴。
(七)其他有利于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的项目
1、服务于外经贸发展的公共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的项目;
3、促进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4、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品的项目;
5、中小企业的短、平、快项目;
6、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四、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支出范围
(一)资金支持方式
1、资金支持方式采用定额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2、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定额资助方式;以项目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方式,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1年。
3、定额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贷款贴息项目及境外工程承包采购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资金支出范围
1、技改、研发等项目定额资助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为:(1)设备购置费(2)能源材料费(3)试验外协费(4)资料、印刷费(5)租赁费(6)差旅费(7)鉴定、验收费(8)管理费。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定额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系统开发设计等方面支出。
3、境外投资及机构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的范围包括:境外办公场所购置、租赁费用,设备购置费。
五、资金拨付及项目验收
1、对列入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预拨60%的资助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2、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向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及拨付剩余资金申请,由省、市两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陕商发[2006]367号)执行。
3、开拓市场项目及境外工程承包采购项目实行事后报账,对2008年全年的项目申报资料进项审核后拨付资金。
六、项目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改、研发及“走出去”项目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1、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或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6、项目在关联公司执行的,须提供控股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中介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股权关系的工商登记证明。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10、贴息项目须提交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贷款不予认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除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定额资助项目须提交已经投入资金的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单据等(复印件),如票据过多也可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11、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查新报告(研发项目必须提供)、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2)能说明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3)企业通过的认证、评级评优资料。
(二)开拓市场项目
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送项目资料。
(三)境外工程承包采购我省工程机械和大型成套设备项目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1、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年审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对外经济合作统计系统中关于项目的统计资料;
6、与境外签订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
7、项目所在国经商参处对境外施工工程的评价意见;
8、当年与我省机电生产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9、与采购合同一致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七、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及要求
1、住所地在西安市的企业,向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核准的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住所地在其他设区市(区)的企业,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向企业住所地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住所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国家级开发区的公共项目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支持计划,报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3、所申报的技改、研发和境外投资项目须已完成或正在进行中,原则上要求项目在2007年1月后启动,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上述项目每个企业限报1个,已获得本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获资助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5、已连续两年有技改、研发、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本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上述项目本年度不再予以支持。
6、已获本资金资助的企业,项目完成后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本年度不再予以支持。
7、重复申报的项目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8、各类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以上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表格可按附件格式自行制作,用A4纸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送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1、开拓市场项目 咨询联系人 吴 杰(87291634)
2、农轻纺类、矿产品加工类、加工贸易类项目
咨询联系人 郑小军(87291535)
3、机电类项目 咨询联系人 赵 丽(87292560)
4、高新技术类项目 咨询联系人 姚 翔(87294645)
5、服务外包项目 咨询联系人 李 方(85395721)
6、“走出去”项目 咨询联系人 陈 卓(87293790)
7、公共项目及其他项目 咨询联系人 郭晓东(87291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