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1月28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24号),要求在春节前对进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减半收取各种收费。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精神,决定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政策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并将国家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继续做好落实工作。
杨凌示范区物价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