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实施信用“黑名单”联合惩戒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切实阻断疫情传播,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就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实施信用“黑名单”联合惩戒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曾经往返或途经湖北全境、广东(深圳、广州)、浙江(温州、杭州、宁波、台州)、河南(信阳、南阳、郑州、驻马店)、湖南(长沙、岳阳)、安徽(合肥、阜阳)、江西(南昌)等重点地区的我区人员,返(抵)杨凌后未在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备案(包括不如实登记信息),直接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实施限制人员流动管控措施期间,对违反有关管控措施(包括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和登记出入信息、不配合防控点检查检测)的人员,直接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拒绝按要求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的人员,除采取行政强制隔离外,直接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不如实告知自己与新冠肺炎患者相关接触史,或者明知自身已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但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其他管控措施、仍进入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的人员,直接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强制封闭、暂停营业、强制隔离、抢救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通告等),以及未及时有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直接将其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拒不配合管控指令的出租车,除依法对营运公司进行处罚外,将驾驶员直接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七、对哄抬居民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主体及个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将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八、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物资、生产销售假冒劣质药品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营主体及个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将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九、对拒不执行错峰返程要求的个人、延期开(复)工要求的企业,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可认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十、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信息,聚众寻衅滋事、起哄、闹事人,除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外,将其认定并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其配偶、密切接触者等其他被隔离的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其贷款、信用卡透支逾期且不便还款的,由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违约判定,并修改其相关信用记录。

以上事项由示范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数据局)负责牵头解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组织认定和实施,自上级政府宣布解除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响应或解除相关管控措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杨凌示范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