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杨凌示范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杨陵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杨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杨管科发〔2020〕1号)精神,为做好示范区2020年示范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注册两年以上;

(二)企业须获得一定数量知识产权:1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有: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2%以上: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60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时的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须按照本清单要求制作总目录、分类目录顺序胶状成册,不同类别最好用彩页制作目录区分。

(一)总目录。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三)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有效知识产权证书;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参考格式附后);

4、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知识产权名称未及时变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或变更手续。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2018年、2019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一个会计年度(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需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事项进行披露。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2018年、2019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具体到三级技术领域)。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八)科研项目立项清单(参考格式附后)及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立项报告资料量过大、不便装入材料,可只附项目摘要或情况说明及图片佐证,详细资料留存备查。

(九)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2017年-2019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参考格式附后);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提供,注明所在页码即可)。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材料需具有佐证效果)。

(十)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十一)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列表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入职时间,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在职、兼职、临时聘用人员的详细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留存备查。

(十二)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或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近两个会计年度(2018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十三)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承诺保证书(参考格式附后)。

纸质材料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封面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第一页制作,书脊须打印企业名称、正副本标注。

三、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国家高企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省内省外均可)出具年度和专项鉴证报告。建议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时要求机构出具符合条件证明,必要时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机构信息公开—公众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查询)模块确认机构是否有违规行为。示范区高企管理办公室评审前对提供报告中介机构资格进行核实。
中介机构须具备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四、其他事项

请各申报企业在2020年5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神农路农创成果汇207室)。

联系人:李云电话:029-87019511

杨凌高企工作交流QQ群(群号:239543560)

微信群:杨凌高企、科小企业工作交流群



附件1:杨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docx

附件2:相关参考格式.docx

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广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