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电网工程建设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电网工程建设及电力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电网工程建设和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国家电网工程建设和电力设施的行为。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分包电力工程,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赔偿。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电网工程正常建设、保护国家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部门举报;对于制止、举报违法犯罪、协助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予以打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惩处。
五、有下列危害国家电网工程建设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占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征用土地的;
(二)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的;
(三)盗窃、哄抢国家电网工程设施器材的;
(四)在电网建设征地界内抢种、抢的;
(五)煽动或组织聚众冲击变电所(站)、施工现场进行打砸抢的;
(六)拒绝、阻碍、殴打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29-87030110
杨凌“三电”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