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力度,加快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专业领域新、市场潜力大的瞪羚企业,推动示范区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杨凌示范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广局

2021年10月26日

杨凌示范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农业板块建设,促进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推出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拓展新市场、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打造新业态,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瞪羚企业,根据《陕西省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杨凌示范区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示范区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广局(以下简称:示范区科技创新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示范区瞪羚企业,并牵头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示范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杨凌示范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需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陕西省和示范区战略发展方向,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现代农业、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环保、人工智能、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三)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四)定量指标: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四年前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且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四年前雇员总数不少于5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五)定性指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示范区科技创新局牵头开展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每年根据省科技厅工作安排组织申报,企业根据通知自愿提出申请。

第六条示范区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遴选汇总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评审,示范区不再单独组织评审工作。

第七条示范区科技创新局将省科技厅批复认定的省级潜在瞪羚企业直接确定为示范区瞪羚企业认定对象,形成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名单。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示范区对首次入选科技部瞪羚企业榜单的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陕西省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示范区瞪羚企业(省级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进入科技部、陕西省或示范区级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再次给予相应级别奖励。

第九条 示范区瞪羚企业优先推荐进入“全省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享受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农业板块有关政策。

第十条 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向各大银行、创投机构、知名基金等金融机构推荐瞪羚企业,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争取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1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需达到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认定程序与当年度企业评审要求相同,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被认定的企业移出培育库并计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参与示范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示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解读文件:杨凌示范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