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

为规范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防范虚假登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注规〔2025〕3号)精神,现就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填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填报范围

《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自即日起各登记注册代理人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等业务时,须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djfww/#/server_index)中的“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填报相关信息。

二、注意事项

1.请各登记注册代理人在“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中如实、完整填报代理身份信息,完成代理人信息备案,否则将无法作为代理人办理登记业务。

2.登记注册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联络员,登记注册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经营主体内部工作人员(登记联络员)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的,无需进行代理人信息备案。

3.请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认真学习《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登记代理行为规范。后续我局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请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高度重视,提前做好自查自纠。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029--87035506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