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公告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推行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公告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广大购房群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推行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已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和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且开发企业同意并提交由购房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和承诺书的情形。

二、已完成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开发企业已提交由购房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和承诺书(附商品房清单),具备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商品房项目,购房人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申请办理。

三、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向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销售发票、完税凭证。

四、按揭贷款购房的,购房人自行申请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同步进行该商品房预告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申请。

五、开发企业不同意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向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等相关材料)。

六、本公告发布后,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必须同时向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提交是否可由购房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

七、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项目,也可补充提交相应材料后按本公告规定办理。

八、对于已完成首次登记及开发企业已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书、承诺书,具备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将在“杨凌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公告由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