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租房准入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杨保障房办发〔2018〕5号


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大园区公司:

为了加强公租房保障,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公租房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家庭准入标准

(一)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城镇低保家庭

具有本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家庭低保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本地低保线,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米。

2. 城镇低收入家庭

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收入线3倍及以下确定,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米。

3.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大学毕业5年内新就业的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或40岁以下,被杨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聘用5年以内,在本地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年满18周岁,在杨凌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连续缴存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地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其他不予申请的条件

1.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商业用房或车辆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买发票为准);

2.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实收资本超过50万元的;

3. 城中村村民户籍变更为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有安置房或曾经享受过安置待遇的;

4. 家庭及成员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的。

二、公租房退出

加强对承租人的日常管理,在两年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搬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三、租赁补贴管理

(一)租赁补贴发放

公租房2019-2021年基准租金(市场化租金)继续执行9元/平方米/月的定价。租赁补贴是指保障对象按照市场化标准缴纳租金,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租补分离”政策发放“梯度补贴”。

将杨凌城镇户籍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在规定保障面积内统一按基准租金的70%进行缴纳,政府补贴基准租金的30%,大于保障面积以外部分按照基准租金缴纳。

(二)租赁补贴审核

租赁补贴资格实施年度复核,租赁期满一年需重新申请。因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在30日内如实向租住的公租房所辖街道办(乡镇)、社区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补贴标准,经街道办(乡镇)、社区审核后,从资格认定次月起确定停发或变更租赁补贴资格或通知退出公租房。

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属于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单人户居住公租房的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予发放补贴。

四、工作分工

公租房分配过程体现社会公平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和。公租房申请对象及保障对象的信息核查分工拟由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不动产登记局、公积金中心按照本部门职能核查并出具结果证明。

五、其他说明

本调整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