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开如下:

 一、机构调整情况

(一)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序号

姓名

职务

分工

1

雷锦玉

主  任

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

刘卫斌

副主任

分管公积金归集、支取和贷款及住房管理等业务工作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杨凌示范区政务大厦一楼南,咨询电话:029-87035877,网址:gjj.yangling.gov.cn。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建设银行杨陵区支行、工商银行杨陵区支行、中国银行杨凌支行、杨凌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2014年,杨凌示范区实缴单位499家,缴存职工1.4万人,缴存额1.73亿元,同比增长8.1%。当年新开户单位19家,当年新开户职工数1957人。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9.01亿元,缴存余额4.1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3.84%和19.27%。  

(二)提取:2014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0752.19万元,占当年归集额的62%,比上年同期增加13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提取总额49043.72万元,同比增长28.0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杨凌示范区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建行杨陵区支行、工行杨陵区支行、中行杨凌支行和杨凌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15年。2014年度,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7笔,3696万元。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占当年归集额的21%,当年公积金贷款回收额2060.72万元。截至2014年底,累计发放个人贷款4229笔,个人贷款累计发放额37156.87万元,个人贷款余额19099万元,同比增加3%,个贷率46.5%。

2、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

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暂未实行。

(四)购买国债:2014年未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结余资金存款22647.11万元。其中定期存款:18800万元,协定存款:3847.11万元。

(六)其他:截至2014年底,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为75.6%,资金运用率为46.5%。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284.76万元,同比增长27.96%。其中,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461.57万元,增值收益利息收入1.9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21.2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768.3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767.73 万元;购买支票、网银手续费支出0.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4年,实现增值收益516.41万元,同比增长40.32%。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90.99万元;提取公积金管理费用196.32万元;提取廉租房住房补充资金129.1万元。累计提取廉租房住房补充资金535万元,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06.0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160.6万元(由财政拨款),其中人员经费125.1万元,公用经费5.5万元,专项经费3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截至2014年底,无个人逾期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06.0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6.32%。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增长率分别为8.9%和8.1%。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82%,国有企业占27.74%,外商投资企业占3.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64%。

(二)提取业务:2014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895笔,10752.19万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2.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3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1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7.5%(离退休支取占14.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占2.9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支取占2.36%,其他占7.4%)。

(三)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66.42%。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5%-12%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下发有关文件执行,按时调整存贷款利率。

(三)2014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25万元整。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