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委员,2021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杨凌示范区2020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条件的意见》和《关于升级改造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的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业人员13人,其中,在编9人,非在编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105家,净增单位72家;新开户职工0.39万人,净增职工0.26万人;实缴单位628家,实缴职工3.41万人,缴存额4.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2.95%、7.91%、11.72 %。2021年末,缴存总额30.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69%;缴存余额12.29亿元,同比增长15.1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比上年增加1家。
(二)提取:2021年,1.2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48亿元,同比增长30.5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0.49%,比上年增加8.72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17.9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1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9万笔2.93亿元,同比分别减少1.11%、增加1.74%。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17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6万笔18.79亿元,贷款余额11.9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0.34 %、 18.55%、17.31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97.07%,比上年末增加1.7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3家,比上年无增减。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365笔10235万元。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4109.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1150.10万元。
(四)购买国债:未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0.56亿元。其中,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56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7.07%,比上年末增加1.7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3745.51万元,同比增长16.88%。存款利息223.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521.64万元,其他0.1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1619.54万元,同比增长19.26%。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612.2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14万元,其他4.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2125.97万元,同比增长15.14%。增值收益率1.85%,比上年减少0.0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7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559.9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9.99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30.63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2.66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348.61(风险准备金总额4348.61,余额4348.6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07.7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257.7万元,同比下降17.67%。其中,人员经费177.62万元,公用经费4.57 万元,专项经费75.5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0万元,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348.61万元。2021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9.02%,国有企业占22.17%,城镇集体企业占0.07%,外商投资企业占4.5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9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6%,其他占4.12%;中、低收入占98.56%,高收入占1.4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37%,国有企业占16.24%,城镇集体企业占0.15%,外商投资企业占4.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8.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8%,其他占8.32%;中、低收入占99.26%,高收入占0.7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1.9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96%,租赁住房占0.8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5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86%,出境定居占0.29%,其他占2.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62%,高收入占1.38%。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0.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5.98%,比上年末减少3.3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961.5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0.45%,90-144(含)平方米占77.98%,144平方米以上占11.57 %。购买新房占88.76%(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22%),购买二手房占11.2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4.8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17%。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0.9%,30岁-40岁(含)占41.8%,40岁-50岁(含)占31.24%,50岁以上占6.18%;首次申请贷款占89.71%,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29%;中、低收入占98.72%,高收入占1.28%。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1.73%,比上年增加2.1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根据陕西省住建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3〕167号)文件规定及杨凌示范区统计局公布的杨凌示范区202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杨凌示范区职工202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杨凌示范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277元;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杨凌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缴存单位内职工应当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2.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根据《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条件的通知》(杨房金发〔2021〕2号),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5年以上3.25%,5年以下(含5年)2.75%;按照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不得低于5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贷款年限上浮10%。贷款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贷款年限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2021年度中心获得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先进窗口单位,中心1名同志荣获先进窗口工作人员。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