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委员,2023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杨凌示范区2022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杨凌示范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业人员16人,其中,在编12人,非在编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70家;新开户职工0.47万人,净增职工0.30万人;实缴单位920家,实缴职工3.94万人,缴存额5.5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7.11%、7.95%、14.02%。2023年末,缴存总额40.6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76 %;缴存余额16.53亿元,同比增长12.99%。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较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2023年,2.1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63亿元,同比增长44.6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5.64%,比上年增加13.89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24.0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2万笔3.010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增长12.57%。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1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万笔24.47亿元,贷款余额14.4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8 %、14.03%、9.06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87.42%,比上年末减少3.14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较上年无变化。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188笔7270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63756.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0632.33万元。
(四)购买国债:未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32亿元。其中,一年定期存款1.2亿元,其他(协定)存款1.12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7.42%,比上年末减少3.1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4651.08万元,同比增长8.04%。存款利息435.1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215.94万元,其他0.01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2212.96万元,同比增长18.32%。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206.3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35万元,其他0.2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2438.12万元,同比增长0.15%。增值收益率1.56%,比上年减少0.2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19.6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854.7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3.70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841.5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0.40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600.7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731.8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380.88万元,同比增加5.56%。其中,人员经费285.15万元,公用经费6万元,专项经费89.7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0万元,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600.74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9%,国有企业占24.53%,城镇集体企业占0.09%,外商投资企业占6.3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8.2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7%,其他占4.61%;中、低收入占99.97%,高收入占0.0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7.86%,国有企业占14%,城镇集体企业占0.3%,外商投资企业占11.3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9.4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6%,其他占6.48%;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0.8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39%,租赁住房占1.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2.0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3%,出境定居占0.16%,其他占3.1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2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5%,比上年末增长1.2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538.4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48%,90-144(含)平方米占80.08%,144平方米以上占16.44 %。购买新房占78.8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1.1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4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4.5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9.53%,30岁-40岁(含)占50.14%,40岁-50岁(含)占15.04%,50岁以上占5.29%;首次申请贷款占89.55%,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45%;中、低收入占99.58%,高收入占0.42%。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1.41%,比上年增长8.3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3年,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维持不变。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缴存基数上限24407元,下限不得低于杨凌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缴存单位内职工应当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2023年4月24日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支持职工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三年调整为购买五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3.当年贷款政策调整情况:2023年4月24日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降低个人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本地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为60万元,异地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为40万元。全面推行本地缴存“商转公”贷款,2023年4月24日印发《杨凌示范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2023年8月31日印发《关于关中平原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互认互贷有关事项的通知》,实现了关中平原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本地缴存职工享受同等贷款权益,方便关中各市县缴存职工在杨凌置业安家。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执行;贷款利率执行情况:5年(含)以下贷款年利率2.6%,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含)以下贷款年利率3.025%,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3.575%。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全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等事项“一次办理”。
2.完成人民银行二代征信接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3.完成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适配性改造任务,便利永居证持证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四)当年所获荣誉情况
2023年度中心获得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先进窗口单位,1名同志荣获先进个人,1名同志荣获“月度文明之星”。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