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
崔**
信件编码:
5B30
来信时间:
2016-08-17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投诉杨凌示范区养老经办处包庇纵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信件内容:
我叫崔养谋,现年59岁,身份证号码610431195701106424,家住陕西省武功县武功镇洛阳村6组,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力服务中心工人,联系电话18292999988.我投诉陕西省杨凌区养老经办处渎职行政不作为,拒不依法处理职工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违法不交社会保险一事,
我于2016年5月13日、6月18日,以书面申诉反映的形式向杨凌区养老经办处投诉举报了我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违法不给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事,2016年5月19日,他们书面答复我,已经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督促单位积极为我办理参保手续。收到书面答复后,学校仍然直接拒绝交社保。依照法律规定杨凌区养老经办处应当立即启动追缴程序。
2016年6月13日,杨凌示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我申请的请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我办理参保缴费一事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我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劳动关系于用工之日起建立,于1989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未给我参加社会保险,与法相悖,应予纠正。但仲裁委同时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0.5的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认为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权,所以将我申请的请求学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仲裁委未予支持。
我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程序,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据此,养老经办处仅仅催交,用人单位均未予理睬,应当立即启动追缴程序。而他们故意包庇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且我认为此事事关国家社保基金利益,职能部门不主动作为,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现恳请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能够依法,公正地启动追缴程序,维护国家社保基金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6-08-22
回复单位:
大数据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投诉我们已经收到。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为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主管上级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请您向省社保局投诉,或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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