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来源:中小企业服务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0 16:28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榆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深入实施《“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优化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陕中企规发〔2017〕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申报2023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2023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原则上按照属地化由各市(区)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严密组织、严格标准、认真审核、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二、名额分配

各市(区)2023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名额分配如下:西安市不超过10个,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各不超过8个,铜川市、商洛市各不超过4个,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各不超过2个。国家级和省级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商会协会,省级部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不占各市区申报名额。

三、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2023年度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见附件2)等纸质文件材料各一式两份,于9月28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全部材料的可编辑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主要内容如下:

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报道等);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人员)、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企业);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法人手写签字)(私章不认);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9.以上资料按照顺序合并装订。

(三)申请资料装订成册,A4纸双面印刷,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连续编写页码,胶印简装,清晰可验,书脊处标明“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申报资料-XX市-XX区-XX单位”,申请报告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单位所提供纸质资料要认真遵守上述规定,若提供资料不能辨识,造成相应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四、其他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23年到期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也需自愿重新申报。

联系电话:029-6391856163915446 63916813

电子邮箱:fwtxzxc@163.com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陕西省政府前大楼4-058室(邮寄请用EMS)

附件:1.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名单总表

             2.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doc

附件2-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xlsx

附件2-2真实性承诺书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