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等10部门印发《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对整合试点和资金范围、倾斜支持政策、整合工作原则、项目资金管理等作出全面调整优化,集中力量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快补齐发展短板。
聚焦重点区域,调整整合范围。《细则》将整合试点县范围由56个脱贫县调整至11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名称、用途调整情况,将整合资金范围由“中央16项、省级6项”调整为“中央18项、省级5项”;继续落实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支持政策,要求中央和省级纳入整合试点的财政涉农资金,当年分解下达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者当年分解下达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坚持因需而整,突出支持重点。《细则》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整合工作,鼓励将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明确规定中央和省级层面不再考核实际整合资金规模和比例;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对整合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明确有关部门不得干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要求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产业项目,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细化工作要求,强化资金监管。《细则》进一步细化负面清单内容,明确严禁将整合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垫资,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事项,不得将整合资金用于与巩固衔接工作联系不紧密的项目,不得利用整合资金建设景观、形象工程或“堆盆景”;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细化省级、市级和县级的工作职责,明确县级承担整合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