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示范区财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通落实“五项要求”“五个扎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围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大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深入推进上合组织农业基地、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农业板块、综合保税区建设等重点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力保障,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2021年示范区财政总收入29.1亿元,地方财政收入8.3亿元,较上年增长6.4%,税收占比75.3%。其中:示范区本级地方财政收入6.08亿元,较上年增长2.2%,税收占比71.5%;杨陵区地方财政收入2.22亿元,较上年增长19.9%,税收占比85.6%。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收入19.44亿元,其中:示范区本级14.05亿元。一般债券收入1.35亿元,其中:示范区本级0.92亿元。示范区一般预算支出34.39亿元,较上年增长10.9%。其中:示范区本级支出22.19亿元,较上年增长19.5%,杨陵区一般预算支出12.2亿元,较上年下降2.2%。
政府性基金地方收入17.62亿元,其中:示范区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17.44亿元;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收入510万元,其中:示范区本级505万元;专项债券收入14.03亿元,其中:示范区本级12.45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30.42亿元,其中:示范区本级支出28.29亿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480万元,上年结转1724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4150万元。
示范区政府系统内债务110.07亿元,其中:本级98.9亿元,杨陵区11.17亿元。2021年示范区及本级综合债务率保持在橙色预警区内,并逐步下降。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综合研判,今年的财政收支将处于紧平衡状态,财政工作面临的挑战很大,做好财政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示范区财政将精准把握新时代财政事业发展方向,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努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安排,示范区财政局提出了2022年财政收支预算,现将有关情况建议如下:
一、2022年财政预算安排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紧盯“三区三高地”和“中国农业科技现代化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区”目标,精准破解五大难题、合力开启五个新局的“1155”思路,加快建设世界知名农科城,奋力开创示范区创新驱动、示范区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局面。认真落实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统筹各类财政资源,保证财政支出强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2022年财政预算安排意见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意见
收入方面:2022年疫情走势仍存在变数,示范区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严峻,综合考虑示范区GDP增长目标、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取向、示范区税源结构和上年实际完成增速等因素,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不低于全省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增速的要求,建议2022年示范区财政预算按增长5%来安排,地方财政收入预算87140万元,示范区本级收入预算63815万元。
本级地方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51690万元,非税收入12125万元。分征收部门如下:税务部门53990万元,财政部门9825万元;
示范区本级地方财政收入计划63815万元,加上可以预计的一般性转移收入8600万元、调入资金516万元、上划资金1233万元,全年本级收入预算74164万元。
支出方面:牢固树立政府“过紧日子”思想,精打细算,在确保“三保”支出和足额安排化解政府债务、履行国家使命方面的刚性支出外,按照压减一般性、非刚性支出的要求来编制预算。2022年示范区支出预计279662万元,其中:本级支出158194万元。
示范区本级预计可用财力74164万元,减上划经费600万元,全年预计支出73564万元;省级“一市一策”专项40000万元,用于支持示范区各项发展支出,中省专项转移支付74630万元按项目要求支出。支出安排如下:
1.“三保”支出49145万元
2.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23679万元
3.“一市一策”专项资金40000万元
4.预备费740万元
2022年示范区本级“三公”经费与2021年同口径预算持平,预算数60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和购置费328万元,公务接待183万元,因公出国9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意见
建议2022年示范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7.7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示范区本级17.5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示范区本级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收入17亿元,其余为污水处理费、城市配套费和彩票公益金约0.5亿元。示范区本级支出预计17.5亿元,其中:被征地农民社保1.36亿元,专项债还本付息和隐性债务化解4.27亿元,征地拆迁安置和赔偿7.1亿元,重点项目建设2亿元,资本金和政策兑现等2.27亿元,污水处理费支出0.12亿元,城市维护费支出0.3亿元,民政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0.08亿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意见
2022年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3500万元,主要是国有企业利润上缴;预算支出3500万元,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补助和政策兑现。
(四)社保基金预算安排意见
2022年示范区社保基金预算收入64619万元,预算支出48082万元,结余16537万元,累计结余123845万元。
本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22862万元,支出12939万元,结余9923万元,累计结余65266万元。
(五)债务情况
2021年省财政厅下达示范区政府债务限额122.14亿元,其中:一般债限额53.49亿元、专项债限额68.65亿元。本级债务限额110.77亿元,其中:一般债限额45.46亿元、专项债限额65.31亿元。目前示范区政府债务余额在省财政厅下达债务限额内,风险总体可控。2022年新增政府一般债券将统筹用于一般债系统内示范区公益性重点项目建设,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用于自求收益平衡的项目。
相关名词解释
1.“三区三高地”: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国函﹝2018﹞133号)文件中要求示范区在2025年建成“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示范区,新时代乡村振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引领示范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和产业高地”。
2.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即通常所指的“地方财政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概念。自1996年起,国家将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区别原有预算内收支,分设了“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两类科目,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分别进行反映。自2012年起,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财政部将原“一般预算收入”统一改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预算法》规定,自2015年起,“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统一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对应支出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共同构成一般公共预算。
4.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以来,在历次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按某年上下划收入或按一定比例,对地方财政给予的特定税种返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包括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2002年所得税、营业税改革确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基数返还、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
5.一般性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含手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税金及附加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6.预备费:指各级总预算的后备基金,在编制政府预算时暂时保留一定的后备资金不安排具体用途,待预算执行中批准动用时,再列入指定的预算支出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8.政府性基金预算: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0.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和可持续运行。
11.地方政府债券:指省政府在财政部的指导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一般用于交通、水利、农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按要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应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