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工作运行暂行办法》《杨凌示范区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9-11-04 15:44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工作运行暂行办法》、《杨凌示范区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工作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7〕89号)、《陕西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杨凌示范区编办关于设立示范区行政审批和投资服务局的通知》(杨管编办发〔2018〕9号)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和杨陵区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杨办字〔2019〕10号)的规定,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局依据原职能部门提供的标准实施审批,并对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由原职能部门履行;暂不宜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原职能部门办理。

第四条  杨凌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区”,由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等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事项分类选派审批人员进驻“审批服务区”,集中为企业和群众办理两级行政审批事项。自然资源局、统战部、教育局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仍按原途径在原单位办理。

第五条  “审批服务区”实行“一窗式”审批运行制度,按照“前台综合受理,中台分类审查、后台集成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方式,实施登记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第二章  登记与受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推行“一网通办”,搭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逐步整合行业专网,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反馈全流程网上审批服务模式。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杨凌示范区政务服务网、杨陵区政务服务网、杨凌政务服务APP、杨凌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公示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申报:

(一)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咨询电话、是否收费及依据、申请条件、设定依据和流程图等;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份数,并注明原件、复印件及特殊介质材料;

(三)申请书规范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申请审批事项名称;

4.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人的承诺;

5.申请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6.申请人签名(盖章)及申请日期;

7.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明确规定或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审批服务区”前台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做到:

    (一)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

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容缺受理办理。

第九条  受理事项未作出审批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原则上应准予撤回;撤回审批申请后,受理窗口应及时终止审批程序。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进驻审批部门按照“一事一权限”的原则确定审批事项的内部审批权限,制定审批事项权责清单,各审批环节办理人员应按权限审查、决定。

(一)暂不划转的进驻审批事项由前台受理后推送至原职能部门的专职人员办结。

(二)划转的审批事项分类办结:直接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局中台进行内容审查报科室领导签字办结;前批后审事项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联合评审、联合验收等活动,依据现场出具的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审核转报事项报行政审批局初审后转报省政务服务中心或上级业务部门办结。

第十一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审批流程及工作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时审查。经审查具备批准条件的,按程序尽快作出批准决定并制作相应证照或文书;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经研究决定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涉及收费的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予以公示,承办审批窗口将涉及收费的文件资料与审批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四章  送达与公示

第十四条  除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发放证照、文书外,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审批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方式及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五条  批前公示的事项应在审批决定作出前予以公示,审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予以公示。

第五章  运行配套制度

    第十六条  审管联动制。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推送给对方,或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审监信息,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实现“审批集中办理、材料内部循环、监管全程覆盖”。

    第十七条  一窗式审批制。设立“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实现行政审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并联审批制。涉农类、企业开办类、工程建设项目类等需要部门间协同完成的审批事项,依照相关制度及规定,共同做好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库制。行政审批局在原职能部门评审专家库的基础上完善更新,建立综合性评审专家库。根据审批事项的需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制。通过招标或比选等市场机制,择优选定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从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包含一定数量、涵盖各类服务的中介服务超市,由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人现场办事或来电咨询、查询等有关事项时,首次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转交或引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限时办结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工作人员应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审批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的说明、解释,要全面、准确,要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前所需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中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协调联动,实现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互动共享,确保“宽进严管”落到实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实行联络员工作机制

第三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与监管相关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接收或推送审批监管信息。行政审批部门联络员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的联络员负责将本部门与审批相关的批后监管信息、行业政策动态、企业诚信状况等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接收并处理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审批信息。

(三)根据审批和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告知本部门确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联合踏勘、联合评审、联合验收等活动。

(四)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对接工作。

(五)按要求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相关会议及培训。

第四条  联络员资格

(一)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监管部门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熟通行业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人员选定

行政审批局确定至少1名联络员,将人员情况报对应监管部门备案,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选定,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2~3人),并将人员情况报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审监未分离的部门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审管联动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稳定在两年以上,若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更换时,变动一方须提前2天告知相关方。

第三章  实行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

第六条  审批信息推送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联络员要及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对应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推送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行业部门专网互联互通后网上即时推送。

第七条  监管信息推送

各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情况,由联络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将与审批相关的监管信息向行政审批部门推送,推送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行业部门专网互联互通后网上即时推送。

第四章   建立审批与监管议事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内容

研究贯彻落实中、省、示范区有关深化“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决定、工作部署等;研究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建设工作。

(二)组成人员

1.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人为示范区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秘书长或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杨陵区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所涉及部门须根据会议要求参会并积极配合落实议定事项。

第九条  专题工作会议

(一)主要内容

研究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

事项,研究重点项目报建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个性化问题或普

遍性审批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专题工作会议由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秘书长或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局长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专题工作会议组成人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部门。

    第十条  联络员会议  

(一)主要内容

研究协调解决集中审批与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工作中的衔接事宜。

(二)组成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参会成员名单,相关单位联络员按要求参会。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会议工作规则       

会议需要召开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报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通知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会。

(二)责任分工

1.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研究并提出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会议决定;

负责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负责完成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议事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有关问

题;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要求时间节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完成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务工作

    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会议确定的事项,按照工作要求,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章   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工作落实

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管责任,确保信息推送、互动及时规范有序,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审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对审管联动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审管联动工作顺利开展。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对涉及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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