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30 15:17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1628

杨凌示范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

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维护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下车位是指开发单位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地下车位以“个”划分不动产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内住宅小区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车位)的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杨凌示范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三)地下车位符合规划的材料(地下车位规划验收材料);

(四)地下车位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五)地下车位测绘成果以及车位划分和编号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赠与、抵押,并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地下车位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

第九条机械式地下车位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单独核发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