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确定归属。产权确定地下车位则应当予以登记。
二、地下车位登记发证的必要性
近年来,示范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均建设有地下车位,目前,示范区已建成交付的小区中约有10余个小区配建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数量约有15000余个。地下车位的建设,解决了小区业主停车问题,提升了小区环境。但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一直未登记发证。未登记的主要原因一是相关规定未明确地下车位产权归属和办理登记的条件;二是以前建设的小区未配建地下车位,开发单位和群众无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的诉求。
随着地下车位出售越来越多(目前示范区内已有恒大城等4个小区地下车位取得地下车位预售许可证),以及群众产权意识的提升,开发单位和群众对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的诉求也随之而来。
对地下车位登记发证是保障群众财产权的具体表现,也是群众的现实需求,《民法典》对车位的产权归属也有了明确规定,因此现阶段对地下车位产权登记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解决地下车位登记发证问题,我局根据《民法典》上述关于车位归属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要求,起草了《杨凌示范区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并征求了示范区住建、税务部门意见,同时征求了示范区司法局法制审查意见,形成了《办法》(审议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理意见》主要分为地下车位界定、地下车位登记、机械式地下车位产权登记以及地下车位登记收费标准四部分。
一是明确了地下车位的界定,地下车位以“个”划分不动产登记单元。
二是明确了住宅小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收件要求和产权转移过户收件要求。
三是明确机械式地下车位暂不予登记。由于机械式地下车位是否属于不动产暂无规定,且示范区内暂无已建成配建机械式地下车位的小区,故暂不予登记,待政策明确后予以办理。
四是地下车位登记收费标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文件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每件80元)。
五、相关单位反馈意见情况说明
1.示范区住建局意见:一是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国家,二是提出地下车位出售应满足小区业主需求的相应措施。
针对意见一,人防工程车位不予办理登记。针对意见二,该《办法》是为解决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问题,不涉及地下车位的销售管理,故未吸纳该意见。
2.示范区司法局《法制审查意见》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收费中,明确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我们已按照《法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3.示范区税务局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