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 杨凌示范区开始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来源:杨凌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19-09-29 19:02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日前,杨凌示范区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旨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减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明确征收对象与收费标准

《办法》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即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办法》同时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办法》规定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杨凌示范区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杨管发改发〔2016〕68号)为准,若收费标准调整,以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最新规定为准。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

《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一般按月征收,并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其中,公共供水企业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办法》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办法》还规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等地下工程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办法》明确,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还明确,对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