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民宗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杨凌示范区民宗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始终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实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但由于示范区民宗局是机构改革后由党工委组织部分离出来,未设立专门网站,信息主要依靠管委会网站和省委统战部“三秦统战”平台公众号对外公布。

全年,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条;无政府集中采购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事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民宗局、侨务办公室设在统战部,故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够到位;二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信息表现形式还不够丰富,多以文字方式表现,利用视频、音频等多媒体制作素材还有待加强;四是公开方式比较单一,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及改进措施

在以后工作中,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加大信息梳理和整合力度,力争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是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形式,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所需信息;二是进一步拓展公开形式,创新公开形式,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