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省电子政务办:

  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2〕3号)要求,杨凌示范区高度重视,管委会办公室及时会同科技信息中心、杨陵区政府等部门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1年工作情况

  2011年以来,在省电子政务办的精心指导下,杨凌示范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1年12月31日,示范区公众信息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284条(不含单位自建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单位通过自建网站链接公开政府信息532条,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发布政府信息312条。下辖的杨陵区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683条,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加强督导考核,加大公开力度。示范区、杨陵区两级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委会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核定了相关考核分值。管委会办公室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通报制度,按季度检查通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承担示范区门户网站管理职能的科技信息中心按月汇总发布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不断提高公开政府信息的力度。

  (二)加强网站建设,提升质量水平。以迎接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为契机,全面升级改版了杨凌示范区公众信息网,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拓展了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功能。新建的2011年工作会议、平安建设、制度执行与效率提升年、科技之春宣传月和“陕西省道德模范事迹电视报告会”视频等5个专题网站,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度高、宣传促进有力、管理服务到位、互动交流参与能力强等特点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在第十届(2011)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杨凌示范区公众信息网在国家级高新区网站序列中排名第十六位,位居西部地区第二位,西北地区首位。

  (三)突出部门特色,形成公开合力。部分单位结合职能职责,以政务子站为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示范区环保局新开通的部门网站,除发布部门基本信息外,还提供了资料下载服务,开设了“每日空气质量日报”、“环境状况报告”、“网上咨询”、“局长信箱”、“投诉建议”以及“投票调查”等栏目,逐日发布示范区空气质量状况和环境状况,大大提升了网上办事、政民互动功能。杨陵区在政府大院醒目位置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年度工作任务、领导分工等信息常年公开,对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动态信息及时公开,为人民群众提供信息服务。新建的群众工作大院、政务服务大厅全年共接待群众信息咨询95人次。各乡镇、各部门及广播电视公开政府信息3263条,通过《杨陵情况》等文件资料渠道公开政府信息160条。

  (四)拓展公开渠道,规范依申请公开。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以不同形式及时接受公民的公开申请。档案部门利用现有场所和设施,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和档案查阅服务中心,确定公开信息查阅、索取场所,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现场申请等多种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高了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率,方便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对媒体公开信息的范围以及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全年示范区公众信息网政民互动平台共受理公众信息326条,办理回复率超过92%,档案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209人(次)、14856件。杨陵区政府网站受理各类投诉、留言、建议及区长信箱400余条,回复率95%以上;杨陵区档案馆接受政府信息查询148人次、1621件,两级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取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人员不固定,部分单位工作的主动性有待加强,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深度还与公众需求有一定差距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2012年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条例》的要求融入日常业务工作之中,成为行政机关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自觉推行信息公开。

  (二)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满足群众不同载体、不同形式、不同渠道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公开形式和载体,丰富公开内容和内涵,拓宽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大公开深度和广度,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四)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整体工作水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