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杨凌示范区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设诚信政府、效率政府和服务政府,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杨陵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管委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管委会工作规则,管委会领导同志重要活动信息。其中:管委会领导信息,须附1寸正装工作照、工作简历、现任职务、职责分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由示范区编办负责);

(三)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有关的国民经济主要指标,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经济发展指标(由示范区发改局负责);

(四)中、省有关示范区的发文,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管委会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管委会工作会议及活动信息,包括督查通报、要情通报、杨凌信息、送阅件(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条件、办理程序,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等方面的文件,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由管委会法制办负责);

(六)管委会人事任免信息,干部考察预告、公示、测评、招聘、机构编制调整、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由示范区人事局负责);

(七)示范区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财务审计报告(由示范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

(八)示范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征用办法、城镇拆迁办法、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由示范区规划局负责)

(九)示范区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复转军人安置、社会救济、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及相关文件(由示范区科教局、人事局、民政局负责);

(十)示范区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预案,重大疫情、灾情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发展、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的文件(由管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报送,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

(十一)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信息(须附1寸正装工作照、工作简历、现任职务、职责分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计划总结:主要包括工作安排、发展计划、年度总结。

(三)法规规章:主要包括与履行职能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度办法。

(四)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政务动态、通知公示、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主要包括人员招聘、职能调整、考核测评。

(六)财务信息:主要包括采购招标、经费预算、行政收费。 (七)公共服务: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应急管理。

(八)申请公开:主要包括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受理回复、工作评价。

(九)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

以上部门概况、计划总结、法规规章、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信息、执法服务、申请公开等栏目为统一设置的栏目,由各部门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更新一次。各部门、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开设新栏目的,可与科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29—87030809)沟通,由科技信息中心视情况负责设置。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或咨询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之外的有关政府信息,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及杨陵区政府须在公共栏目内的“申请公开”中向社会公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咨询。

(三)对以各种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管委会各工作部门详细记录,受理并及时答复。

第六条 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或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示范区的请示、报告和应省委、省政府、共建部委、国务院及有关国家领导人要求报送的信息及意见,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示范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公文(会议纪要、要情通报、杨凌信息、送阅件、督查通报、工作会议及新闻发布会信息),由管委会办公室拟定是否公开,并将公开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程序,并在确定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或媒体公开的公文正文之后、主题词之前附注说明:“此件全文公开”、“此件摘要公开”或“此件媒体公开”。

(二)示范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的信息公开,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应服务的工作人员或机要室提供相关信息,送请有关领导同志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

(三)示范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印发的文件以及相关活动信息,由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提供网络管理账号,由管委会各工作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报主管领导审定或正式文件印发后20日内自行上传。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

1. 申请人可填写《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见附件2),提出书面申请。

2.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杨凌示范区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申请公开”栏目中的联系方式或电子邮箱提交,由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定期接收处理。

3. 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索取《申请表》,也可以到管委会办公室免费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交。提交时请在信封、传真件上注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地 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6号(杨凌政务大厦426室)

收件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综合二科

邮 编:712100

联系电话:029—87036836 传真:029—87036924

(二)申请的受理

1.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或咨询的政府信息,由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职能职责受理并答复申请人(参见附件2、附件3);对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属于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请人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

4. 受理申请时间:每日为8:30—12:00,14:00—18:00(夏季参照夏时制执行,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办理

1. 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

2.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直接提供有关政府信息;不能直接提供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 对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 对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人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一)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建立公开政府信息档案制度,各部门应做到存档及时、资料完备、数据安全,确保查询方便。所有政府信息公开文档审签底稿分年度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督查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管委会办公室投诉,也可以向示范区监察室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诉电话:管委会办公室:029—87036836,示范区监察室:029—87036950。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


附件1: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样表.doc

附件3:杨凌示范区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doc

附件2: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4:杨凌示范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