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陵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杨凌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2019年10月5日


杨凌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的有效监督及科学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整治行业乱象,加大对市场经营者守信褒奖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陕西省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将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信息纳入“红榜”;将因违反文化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信息纳入“黑榜”;将“红黑榜”评定结果在行业科学管理实践中充分运用。

第三条 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应通过示范区内各类媒体平台及政务网站广泛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游艺场所、A级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等。

第五条 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管理应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信息采集来源,应包括但不局限于文化旅游、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及业务监管信息,要通过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行业联合监管和共治合力。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黑名单”。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红榜”:

(一)守法遵规、文明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全面执行示范区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无黑无恶”创建任务,积极创建示范单位的;

(四)全年无消防安全事故和治安问题发生的;

(五)其他可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黑榜”: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撤销等级认定以及受到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1年内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罚款或行政处罚达到2次以上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配合及整改的;

(五)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群众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和治安问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八)其他可纳入黑榜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一条 由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红黑榜”信息采集,经核实确认后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原则上每半年发布1次。

第十三条 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榜”公布信息应包括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文明诚信经营行为、表彰依据等。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榜”公布的期限为1年。此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红榜”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满予以重新认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文化旅游市场经营“黑榜”公布信息应包括违法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市场经营“黑榜”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对“红黑榜”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查核期间,不影响旅游行业市场经营“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八条 被列入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黑榜”的市场主体,如在公示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公布其“黑榜”信息。经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审查,可以提前结束公示期限。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将评定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榜”的经营单位,纳入示范区文化旅游市场鼓励激励经营单位名单,并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激励。对纳入“红榜”的经营单位在评优、评选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培训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全面减少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条 将评定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黑榜”的经营单位纳入示范区文化旅游行业高风险经营单位名单,并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列入重点联合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与文化旅游相关政府采购活动;在申请政府各类资金奖励、补助支持时,采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通过群众举报奖励、第三方“体检式”暗访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受到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撤销等级认定处理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及其经营者,2年内不再受理同一业务申请。

第二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同一业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红黑榜”评定结果纳入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监管信用体系和信用中国(杨凌)监管体系,按照中省及示范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