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内容 | 评价要点 | 分值 | 责任部门 |
依法行政 | 1.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 | —0.5 | 示范区法制办 |
2.发生违法行为没有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 —0.5 | ||
3.实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且在全国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 —1 | ||
4.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收费。 | —0.5 | ||
5.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 | —1 | ||
6.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1 | ||
《行政许可法》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上级机关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 | —0.5 |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准予行政许可。 | —0.5 | ||
《行政处罚法》 | 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 —0.5 | |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0.5 | ||
《行政强制法》 | 超越职权或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 —1 | |
《安全生产法》 | 1.对重特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查处。 | —2 | 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
2.对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未依法查处和治理。 | —2 | ||
《消防法》 | 1.未严格履行规定职责或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2 | 示范区公安局(消防支队) |
2.党委政府对消防工作不重视,未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 —1 | ||
3.未完成城乡消防规划编制或修订、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不到位。 | —1 | ||
《价格法》 | 1.依法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不力,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 —1 |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
2.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引发严重后果。 | —1 | ||
《食品安全法》 | 未严格履行规定职责,出现伤害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 —2 | 示范区食药监局 |
《产品质量法》 | 1.未严格履行规定职责,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质量问题。 | —2 | 示范区质监局 |
2.存在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隐患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监管部门已报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未及时有效处理。 | —1 | ||
《土地管理法》 |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1 |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
2.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引发群众赴省或者进京集体上访,影响恶劣。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