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PPP项目
咨询服务机构预选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杨凌示范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高效运作,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提高PPP项目开发、实施的质量和效率,科学合理选定各类咨询服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是指PPP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由社会第三方提供专业技术性资料或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
1、综合服务类机构8家;
2、专业服务类机构: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4家和资产评估公司2家。
第四条 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示范区PPP项目方案的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及招投标文件等服务活动均可在预选库中选择服务机构。
第六条 建立预选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联席会议由示范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主要职责是:财政局负责组建预选库;制定预选库使用管理办法;对库内服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行业分库招标采购需求;制定服务机构考核办法,按年度具体实施。示范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预选库建立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预选库服务机构入库工作;负责预选库日常维护使用工作。
第二章 预选库建立
第七条 预选库咨询服务机构从陕西省PPP咨询服务机构名录里选取,我们选取在陕西设立分支机构或在陕注册的咨询机构。
第八条 进入预选库的服务机构资格条件
(一)咨询综合服务机构库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咨询服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熟悉PPP政策、项目运作程序及内容、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方式方法,机构或机构多名核心骨干近5年有PPP(含BOT、TOT等模式)项目咨询的成功经验,如在供水、污水处理、垃圾焚烧、供暖、供气、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水利、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环保、文体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方案设计、财务咨询、管理咨询、合同制订、投融资规划等业务能力,承担PPP项目咨询的业绩不少于5个,类别不少于两类;
3、有相关法律、技术、金融、财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有稳定合作的外部顾问团队;
(二)专业服务类机构入库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咨询服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专业服务业绩;
3、有良好信用,近3年没有违约记录;
4、机构或机构多名核心骨干近3年内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有PPP(含BOT、TOT等)项目服务的成功经验。
第九条 具备多资质的服务机构,可以同时进入不同类别的预选库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预选库的服务机构相关收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项目实施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第三章 预选库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开展项目服务活动时,经财政局批准,可在预选库内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由项目实施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成谈判小组,向预选库内相应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共同择优确定一家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因项目有特殊的技术要求,经示范区财政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另行采购。因项目有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经示范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项目实施机构可在预选库内直接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并将结果向示范区监察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选择确定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示范区财政局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以后,示范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项目实施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章 预选库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法定代表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当发生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服务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时,财政局应提请联席会议共同分析出现情况对服务机构执业的影响,并作出除名预选库资格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若入库机构在服务周期内被违规除名,示范区财政局应及时增加递补机构入库。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应立即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及到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预选库内机构2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到期后根据需要重新采购。
第二十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应对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建库招标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从预选库中除名,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预选库招投标活动: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服务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四)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取得PPP项目服务业务后,放弃或转包他人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追责:
(一)在项目无特殊技术要求时,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服务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服务机构的;
(二)与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示范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对预选库类别进行扩充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