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3﹞50号)和陕西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工商发﹝2013﹞1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登记监管职能,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事项落实到位,结合杨凌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2013年我省重点改革工作任务。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降低社会创业门坎,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实施以“宽进严管”为核心的工商登记监管模式,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府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全局上下要充分认识工商登记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政府、省工商局整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为杨凌示范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申请名称核准的,可参照以上办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使用原字号名称;允许知名企业在杨凌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时名称前冠以知名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允许科技企业以“xx研究院”、“xx研究所”、“xx产业园”等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言语;示范区工商局可以受理冠“陕西”字样企业名称核准申请。
(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对于由于客观原因、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权属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只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有形市场开办者或者开发区(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其居住场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居民区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同时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签署的同意意见书;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杨凌辖区内不同地址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采取认缴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行约定,并记载公司章程,也可以采取实缴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要求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但公司股东(发起人)约定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选择认缴登记制的,不再提交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营业执照也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企业选择实缴登记制的,应提交验资证明。
新办法实施前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的,市场主体要求取消实收资本登记的,应予以取消。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市场主体资本(金)实缴登记有明确规定的,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在核准时注明“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新兴行业经营范围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
(五)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拥有两个以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设立“集团”,不受母公司注册资本和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的限制。
(六)实行“先照后证”。对省政府(陕政发[2013]50号)文件保留的27个前置许可的登记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其他前置许可项目一律调整为后置许可项目,在申请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但应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注明“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对申请人申请属于“大类”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依据申请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注明“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在互联互通工作机制未建立之前,经营范围变为后置审批的,应告知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函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的,从简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持注销登记通知单和档案(含注册资料、许可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注销证明等)到政务大厅工商局注册登记窗口办理企业登记。其原字号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八)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以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
(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初、深加工和物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一体化经营。鼓励区域性同类或相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兼并与重组,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和竞争力、影响力的、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
(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积极鼓励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可以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字样,家庭住所可以登记为家庭农场住所。鼓励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可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项目。
(十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管辖仍执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制度。申请人凭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根据注册资本额度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向杨凌示范区工商局申请登记。
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依照本《意见》内容执行,其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先照后证”改革、登记程序改革、年检(年报)和信息公示等,均依照本《意见》内容执行。
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执行原有的投资额度和出资期限规定。
中方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出资在杨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比照中方法人投资的登记程序办理。
(十二)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从2014年起,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提交上年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企业登录陕西省工商局官方网站(网址:www.snaic.gov.cn),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年度报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年报和不良记录等情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登记机关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
(十三)实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报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待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出台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简化审批流程。除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股权变更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等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它登记事项“审核合一”,由审查员审查核准,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市场主体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窗口申请注册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当日起予以核准。
对通过外网提交登记材料的,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或备案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企业所在辖区分局应在企业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认领,及时建立监管档案。实现企业动态监管,按照市场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分局与机关科室应互通相关信息,实现执法的统一性。积极利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妥善处理好新制度与原有制度过渡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到无缝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相关业务部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完成登记注册、变更、行政处罚、相关荣誉信息和企业(个体)提交年度报告等信用信息后,由省局通过数据交换上传至市场主体信用系统供社会查询。
三、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搞好监管
(一)形成市场监管合力。牢固树立市场监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同示范区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力度,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过渡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到无缝衔接。积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制度,形成执法合力,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对改革中群众关注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多方监督机制,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实施监管。发挥媒体作用,及时曝光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经营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登记注册和信用信息。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办法和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的自律管理,形成鼓励诚信守法经营良好氛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工商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基层分局、法规科、企业科、注册分局、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改革协调指导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加强检查指导。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定期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同时,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立足工商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支持改革,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二〇一四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