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杨凌示范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年度改造计划,按照大寨社区二期保障房建设的实际,决定对杨陵区大寨街道办卜村社区东卜组实施棚户区改造,对其宅基地和建(构)筑物予以征收。为了保证改造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依据
1、征收范围:大寨街道办卜村社区东卜组所有住户(约200余户)的宅基地和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
2、征收依据:本次改造征收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法》、《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和《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主体与资金来源
1、征收主体:本次征收的主体为杨陵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委托杨陵区城改办和大寨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
2、资金来源:改造资金由征收后的土地出让金列支,不足部分由示范区财政补足,先期资金按棚户区改造融资解决。
三、评估与补偿
(一)房屋评估
按照示范区管委会选定评估机构的有关规定,从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房屋重置综合定额单价进行评估。
(二)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执行,选择实物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经国土部门审批或认定的合法宅基地以及合法宅基地内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按规定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不予补偿;住新占旧、在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之外建设的建(构)筑物等各种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2.4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3、建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补偿:
(1) 建构筑物和附属物以及装修采取综合定额单价补偿。即:只按照二层以内(含二层)建筑物面积乘以综合定额单价予以补偿,对装修、附属物和构筑物(如临建、隔断、石棉瓦、护栏、扶手栏杆、地板地砖、吊顶、软包、锅、炕、井、贴瓷、树、粮仓、门等房屋主体以外的所有设施)等一律不再单独补偿。
(2) 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含24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三等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单价800元补偿,砖木结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综合定额单价750元补偿;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三等房屋,按照每平方米综合定额单价600元补偿,砖木房屋结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综合定额单价550元补偿;400平方米以上按残值(每平方米200元)补偿。
砖混结构的房屋在三等的基础上每上一个等级,每平方米综合定额单价增加补偿27元。
(3) 二层以上的建筑物(不含二层)原则上按残值(每平方米200元)补偿。
(4) 原村庄范围内的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综合定额单价每平方米400元予以补偿。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以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设。
四、安置
(一) 安置小区基本情况
1、卜村社区东卜组棚户区改造计划安置在大寨社区,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建设户型分为二居室和三居室,户型面积以房管部门实际测量成果为准。
2、安置房天然气和闭路电视已安装到位,费用由住户负担,每套房共2960元(含天然气安装工料费2300元,报警器280元,闭路电视安装费380元)。
3、实际选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房屋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按规定收取。
4、为满足住户的不同需求,取消了厨房和卫生间贴瓷和洁具等设施,这部分费用将按照工程预算退还住户。
(二)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安置
1、生活安置
(1)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是指征收公告发布前近三年完全享受该村村民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宅基地、集体财物分配、社保等)(具体由区城改办和有关街道办、村组在征收决定发布前认定)。
(2) 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每人40㎡的标准、被征收人以建安成本价(1460元)的55%(高层每平方米800元,多层每平方米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
(3) 被征收人选房应按照与应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进行。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建安成本(高层每平方米1460元,多层每平方米11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高层每平方米657元,多层每平方米495元)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4) 经国土部门认定的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由村委会按照每户0.5亩的标准向国土部门交储宅基用地,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按规定安置。
2、生产安置
该村生产安置在大寨社区东侧的商业用房范围内,按照该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每人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每平方米按照800元的价格由被拆迁人购买,待东卜组整组拆除完毕后两年之内交付该组集体统一经营。
(三)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1、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但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的,只能以建安成本价(1460元)的55%(高层每平方米800元,多层每平方米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2、家庭成员部分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部分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只能选择上述一种方式安置。
五、优惠与奖励
1、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在政策规定的应安置面积以内部分免收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按照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每人5000元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征收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安置面积和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超规定安置面积按规定收取物业费和维修基金。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5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3、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签订原住房移交协议或承诺书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4、为减少社会财富浪费,对少建房的进行奖励,奖励面积以400平方米为限。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奖励650元,240平方米(不含24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未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50元;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但不足40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奖励450元。
5、没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合法宅基地每院奖励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