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去库存的各项政策措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要,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构建筑物按规定评估后,根据本人意愿不进行房屋安置而给予一定货币补偿的安置措施。货币化安置即可全部货币化安置也可部分货币化安置。

第三条 按规定对被征收人原有的宅基地和构建筑物进行补偿并给予奖励,退还应安置农业人口的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条 因棚改需要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主体提出货币化安置申请,申请必须表明自己的居住现状(包括现居住房屋的数量、面积、位置等)和要求货币安置的理由以及要求全部货币化安置还是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请求。申请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家庭成员签名。

第五条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加注意见上报城改办。

第六条 城改办在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货币化安置的决定:

1、对于不符合货币化安置要求的做出不予货币化安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对于符合货币化安置要求的做出同意货币化安置的决定。

第七条 货币安置:

1、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旧房并将旧房移交征收人后,征收人向货币化安置的住户兑付原房屋补偿等,并发放相应的房票,补偿到位后再对原房屋进行拆除。

2、房票按该住户应安置面积计算(按农业人口计算的人均40平方米,全家户籍在外但在原村庄有合法宅基地的每户按125平方米标准计算),以每平方米1900元价格标准计算发放。房票要载明户主姓名,原征收区域名称,家庭人口情况以及货币化安置数额等。房票由示范区财政局监制。

3、房票可以作为购房结算的凭证,也可直接到指定的地点兑付。

第八条 其他: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住户按有关开发建设单位的要求选房并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等有关税费。

2、选择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住户,优先保证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货币化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对象在拆迁改造后可按照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的通知》(杨管办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第三条之规定,每套住房共享受1.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