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西-新堡子非整村搬迁方案

根据杨凌示范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决定对下川口村(川西-新堡子)住户实施整体搬迁。本次搬迁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对住户予以安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

杨陵街道办下川口村(川西-新堡子)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搬迁原则

采取“两分离”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 

三、补偿

(一)评估

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二)补偿办法及标准

搬迁群众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

1、宅基地征收补偿: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2、空院补偿:凡取得合法宅基地,且宅基地上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每户每院补偿2.4万。

3、实院补偿:

1)补偿办法:本次补偿采取按单位面积综合定额价补偿(补偿价格中包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所有装修),只丈量符合标准宅院的二层内(含二层)建筑物(砖混三等房屋),对所有装修部分及附属物,构筑物(如临建、隔断、石棉瓦、护栏、扶手栏杆、地板地砖、吊顶、软包、锅、炕、井、贴瓷、树、粮仓、门等房屋主体以外的所有设施)不再丈量登记。

各镇(办)的宅基地标准不同,按照土地部门确定的辖区庄基地标准,原则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依此确定有效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补偿、奖励。

2)补偿及奖励标准:

①砖混三等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含24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800元补偿。砖木房屋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750元补偿。

②砖混三等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到400平方米以内(含40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600元补偿。砖木房屋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550元补偿。

③以上两条所述的砖混房屋每上一个等级,综合定额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7元。

④原建的第三层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300元补偿。

3)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之后,未经改造规划的宅院上房屋(不含三层)补偿:

①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到450平方米以内(含450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500元补偿。

②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到486平方米以内(含486平方米),现有面积据实丈量登记,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300元补偿。

4)超建部分补偿:

①超建(超出标准宅院占地面积范围)的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200元补偿。

②新建的第三层拆迁房屋每平方米按综合定额价200元补偿。

5)现有实院不加盖房屋的住户奖励标准:

①对不加盖房屋的住户进行奖励,不加盖面积以400平方米减去实有建筑面积的差额确定,并依此作为奖励面积,同时实行面积分区间奖励;

②房屋实际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奖励600元;240平方米(不含240平方米)以上未建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

6)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综合定额价每平方米400元补偿。

7)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8)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公共设施补偿

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以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设。

四、安置

(一)安置地点及房屋标准

1)安置地点:杨村中心社区;

2)安置房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建设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面积110㎡左右)、两室两厅一厨一卫(80㎡左右)。

(二)安置办法

1.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1)按每人40㎡的住宅安置面积自愿购买,购买价为800/㎡(高层)(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2)所选房屋应与每户按人口应安置面积相结合,遵循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多选部分按照建安成本购买,购买价为1460/㎡(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657/㎡补差。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由本村向国土部门按照每户0.45亩的标准交储宅基用地,并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方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800/㎡)(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安置房。

4)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住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1460/㎡(按楼层调节)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5)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6)出嫁女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持有户口应接受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收的有效证明(必须说明无法接受的具体原因),随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其子女不予安置。 

7)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②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 

A.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

B.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C.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8)在册农村居民户口以公告规定截止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2、户籍非在册的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购买一套安置房(高层800/㎡,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无生产安置。

“一头沉”的非农户籍人员回村居住的,可按照每人40平方米随该户农业人口一起安置,按照建安成本价(按楼层调节)购买安置住房,但不进行生产安置。

3、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在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村居民户口的;失踪人口。

4、生产安置

生产安置按照在册农业人口每人5㎡统建生产安置房,或每人预留0.02亩建设用地,由村组自行开发。两种方案任选一种,并以书面报告上报杨陵街道办事处。如选择统建生产安置房的,购买价格600/㎡,生产安置用房在原村(组)房屋整体拆除完毕(以拆除公告时间为准)后两年内交付群众使用,若两年期满仍不能交付群众使用,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到交付使用为止。

五、优惠及奖励

(一)优惠政策

1、物业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居民5000元的标准,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2、在册农村居民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村居民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及契税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3、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住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40平方米住房面积;双女户领取《双女绝育户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20平方米住房面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2万元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收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收养的,押金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罚。优惠政策部分均无生产安置。

2)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时安置标准内面积免收契税。

3)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4)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的原则: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组团优先。

(二)奖励政策

1、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评估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签订原住房移交协议或承诺书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3、本次搬迁安置若需过渡安置,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确定,未按期交付使用,过渡费续延。

 六、其它规定

本次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限以搬迁公告规定期限为准,期限如有变动,以丈量登记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通知规定期限为准。

如对本方案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