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庄村邓家台、营盘组非整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杨凌示范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决定对曹新庄村邓家台、营盘组的住户实施搬迁。本次搬迁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杨凌示范区2012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等相关文件精神,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对住户予以安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

杨陵街道办曹新庄村邓家台、营盘组所有住户及公共设施。

搬迁时间:20144月至20146月。

二、搬迁原则

采取“两分离”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

()评估

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补偿

1、宅基地征收: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回收。

2、住户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的(含240㎡),在杨凌示范区规定的农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过240㎡的面积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上浮。

2)房屋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的部分按100/㎡予以补偿。

3)三层以上(含三层)的部分,含装修按200/㎡补偿。

3、公共设施补偿

1)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以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设。

2)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收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3)违章建筑、住新占旧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

三、安置

(一)安置标准

1)补偿标准按照《杨凌示范区2012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上浮30%给予补偿;

2)安置地点:邰北社区;    

3)安置房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建设的房屋为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市政设施到位后及时接入,工程费、天然气报警器费用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两室两厅一厨一卫。

(二)安置办法

1.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1)按每人40㎡的住宅安置面积,购买价为800/㎡(高层)自愿购买(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2)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多选部分按照建安成本购买(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657/㎡补差。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上述第(1)条规定(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4)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分支后家庭只有三个农业户口的其长子已年满22周岁,也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购买一小套小户型安置房。

5)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6)出嫁女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持有户口应接受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受的有效证明(必须说明无法接受的具体原因),随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其子女不予安置。

7)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②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

A.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

B.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C.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8)在册农村居民户口以公告规定截止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2、户籍非在册的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购买一套安置房(高层800/㎡,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无生产安置。

3、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1条或第2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4、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在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村居民户口的;失踪人口。

5、生产安置

生产安置按照在册农业人口每人预留0.02亩建设用地,由村组自行开发,预留地址由杨陵区人民政府商相关部门确定。

四、优惠及奖励

(一)优惠政策

1、物业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居民5000元的标准,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2、在册农村居民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村居民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及契税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3、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住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住房面积;双女户领取《双女绝育户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住房面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2万元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收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收养的,押金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罚。优惠政策部分均无生产安置。

2)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时安置标准内面积免收契税。

3)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4)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二)奖励政策

1、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评估每户奖励1000元,签定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五、其它规定

本次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限以搬迁公告规定期限为准,期限如有变动,以丈量登记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通知规定期限为准。

如对本方案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