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城市形象,集约节约用地,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城乡总体规划》,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本次改造主体为姚东村委会。改造范围为现有村庄占地(含公益设施、村庄道路)、新分支户庄基预留地(户均0.5亩),人均0.02亩生产安置用地。
二、 改造原则
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产安置与生活安置相结合),改造方式为先建后拆。
三、 城改资金来源
姚东村纳入改造范围内土地,在解决群众生活安置和生产安置用地后,剩余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姚东村改造,不足部分由姚东村委会自行解决。
四、 评估与补偿
(一)评估
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城改工作相关规定及示范区管委会公布的同期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进行评估。
(二)补偿
1、 被搬迁人的合法宅基地按照每院2.4万元标准由村委会补偿后予以收回。
2、 构造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规定评估补偿。被搬迁的房屋面积在 240m2 以内部分,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3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3、面积超过 240m2 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地下室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予上浮;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三层以上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 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 240m2 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m2 予以补贴。
5、 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6、 村委会等公共设施不予补偿,按改造协议约定,由开发商在生活安置区配套建设相应的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等公共办公场所。
7、 姚东村可参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本着节约社会资源、制止不合理加盖、强盖行为、控制拆迁成本、照顾大多数群众利益,制定本村拆迁补偿标准。
五、安置
(一)安置选址
生活安置选址在油脂厂以西,康乐东路以南,陇海线以北,现有村民庄基地以东。生产安置按在册农业人口0.02亩土地的标准在新桥路、康乐路两侧三处由姚东村出资按审批的规划建设。
(二)建设期限和标准
安置区建设期限为24个月。
生活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楼,由搬迁人依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安置楼,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初装费、报警器费用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安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户内不安门。
(三) 安置办法
1、在册农业人口。
(1)按每人40m2的标准以建设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自愿购买。
(2)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建设成本的45%补偿。搬迁户应按规定的安置面积选房。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照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的就近原则选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4)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5)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6) 出嫁女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持有户口应接收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收的有效证明(必须说明无法接收的具体原因),将其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但子女不予安置。
(7)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纯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
①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
②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③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8)凡选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的契税由住户承担。
(9) 在册农村居民以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2、 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
(1)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2)家庭成员部分为在外职工,部分为农业户籍的,该家庭可按农业户籍人口安置,也可按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但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3)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回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死亡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失踪人口。
六、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的提取
从姚东村搬迁后剩余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农业人口按每人5000元提取,解决群众上楼后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部位大修费用。
在册农村居民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在册农村居民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由被搬迁人按规定交纳。
七、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奖励安置一个或半个人的房屋面积。
奖励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的55%×楼层调节系数+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的45%)购买,待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没有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抱养、领养的,奖励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的45%退还该户,否则,不予以退还。
(二) 对持有残疾证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凡对评估结果确认的,将依据评估先后次序抽签选房并签订协议,村民自由结合组团选房优先。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拆除公告时间为准)自行拆除的,门窗归被搬迁人所有。
八、 搬迁奖励办法
自搬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规定时限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九、 搬迁补助费
被搬迁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自行搬迁(以拆除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经确认后每户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含回迁费用)
十、 评估、签订协议期限
评估期限和搬迁协议签订期限以搬迁公告为准。在规定期内不评估,又不签订搬迁协议的不享受第三条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如对本方案有异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