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失地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杨凌示范区城乡规划和示范区年度搬迁工作计划,对五星村实施整体搬迁。为了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五星村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杨凌示范区失地农民进城安置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资金来源
1.五星村范围内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2.搬迁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搬迁人承担。
二、改造原则
1.“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失地农民进城安置可按有关规定在接受对原建(构)筑物货币补偿后购买安置住房,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生产用房安置相结合。
2.整村进城安置的原则。群众进城安置后的原村庄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村委会按有关规定转为社区居委会。
三、评估与补偿
(一)评估
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二)补偿
1.被搬迁群众进城安置后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
(1)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2)房屋面积在240㎡以内的(含240㎡),在杨凌示范区规定的农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240㎡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上浮。
(3)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予以补贴。
2.公共设施补偿
(1)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2)原村庄范围内、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规定予以补偿。
3.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4.违章建筑、住新占旧房屋不予补偿。
四、安置
(一)安置房规划及建设
1、搬迁户安置地点为五星家园二期。
2、生活安置用房为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依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市政设施到位后及时接入,工程费、天然气报警器费用自理),配套实施齐全;房内有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盗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两室两厅一厨一卫,具体面积以最终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3、生产安置用房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在商业规划区按照在册农业人口每人预留0.02亩土地,预留土地自主开发。
(二)安置办法
1.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1)按每人40㎡的住宅、5㎡的生产安置面积进行安置,住宅按每平方米800元自愿购买(不含楼层调节系数),生产安置待村子整体搬迁完成后一并安置。
(2)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多选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657元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8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4)家庭只有三个在册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分支后家庭只有三个农业户口的其长子已年满22周岁,也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5)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6)出嫁女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持有户口应接收地县级以上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不予接收的政策性文件及户口应接收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收的有效证明(必须说明无法接收的具体原因),将其作为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但其子女不予安置。
(7)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②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
A. 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
B.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C.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8)在册农村居民户口以公告规定截止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2、户籍非在册的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以建安成本价的55%(8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无生产安置。
3、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1条或第2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4、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1)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在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村居民户口的;失踪人口。
(2)非在册农村居民不进行生产安置。
五、优惠及奖励
(一)优惠政策
1.物业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居民5000元的标准,从拆迁改造后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2.在册农村居民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及契税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3.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住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住房面积,无生产安置;双女户领取《双女绝育户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住房面积,无生产安置。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按规定缴纳2万元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收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收养的,押金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2)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时安置标准面积内免收契税。
(3)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4)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二)奖励政策
1.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评估每户奖励1000元,签定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六、其它规定
本次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限以搬迁公告规定期限为准,期限如有变动,以各工作阶段通知规定期限为准。